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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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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價費管〔2016〕68號文件
索 引 號:00817382-X/2016-24784
主題分類:
發文機關:
成文日期:
標 題:海南省物價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廢止部分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相關政策文件的通知
文 號:瓊價費管〔2016〕68號發布日期:2016-04-08 00:00
各市縣發展和改革委(物價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三沙市、洋浦經濟發展局、建設局:
為促進我省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價格改革精神和新修訂的《海南省定價目錄》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經研究,決定廢止部分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相關政策文件,并就有關問題予以明確,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廢止以下三個文件: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價費管〔2014〕474號)、《關于印發<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參考標準>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4〕487號)、《關于明確普通住宅物業和其他物業收費管理的通知》(瓊價費管〔2013〕198號)。
二、各市縣價格、物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根據保障性住房物業類型、服務內容、物業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結合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實際,充分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本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原則,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三、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若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則放開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經業主共同決定同意授權的業主代表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未具備議價條件的,暫按現有規定執行,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執行。
“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按法定程序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且業主委員會有效履行職責,并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小區業主,或經業主共同決定同意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簽訂相關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認定為具備議價條件;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未能有效履行職責或未經業主共同決定同意的,認定為不具備議價條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的分攤,仍按照《海南省物價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海南省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的通知》(瓊價費管〔2014〕48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各市縣要積極鼓勵、協調、指導廣大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協商制定科學可行的具體分攤辦法。
五、各市縣價格、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重點是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予以監督指導。建立健全物業問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化解物業服務收費矛盾和糾紛,依法查處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海南省物價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8日